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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日本国请愿法
作者姓名:
贺勤
摘 要:
第一条[目的]关于请愿除另有法律规定场合外,一律按本法律规定执行.第二条[请愿的方式]清愿必须在请愿书上登记请愿者姓名(如系法人,登记法人名称)及住址(如无住址时,登记居所).第三条[请愿书的提出]一,请愿书应向请愿事项有关的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提出;给天皇的请愿书,应向内阁提出.二,请愿书登记的请愿事项,如无明确管辖的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可向内阁提出.第四条[对错送请愿书的处理]凡未按前条规定,错将请愿书送交有关的政府机关或
关 键 词:
登记法
政府机关
公共
法律规定
受理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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