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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
作者姓名:张曦  籍婉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310020
摘    要: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文结合刘某诈骗案,总结“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得出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

关 键 词:有为  办案  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直接故意  罪过形式  诈骗罪  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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