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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制安排及其场域
引用本文:郭小冬.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制安排及其场域[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4).
作者姓名:郭小冬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既有的研究成果对道德立法的结论呈现两个极端:要么坚持"法律不能干涉道德事务",反对道德立法;要么坚持"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坚决拥护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必须且必要的,但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以或有必要成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本身具有层次性。只有那些在性质上与法律规范具有同质性的道德规范才能够被法律确认和吸收。道德立法的场域应当限定在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与职业道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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