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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之立法评判
引用本文: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
作者姓名:徐岱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邮编:130012
摘    要:行贿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其应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重的原则。行贿罪的惩治和预防应从其刑事立法始然。其立法机理,表现于符合对向犯的单向对合关系;其立法缺陷表现为一般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法律用语的含糊,包括外延和内涵的模糊性;其立法完善应从“财物”法律范围的扩大、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两个方面入手,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 键 词:行贿罪  立法机理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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