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之立法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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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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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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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邮编: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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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贿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其应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重的原则。行贿罪的惩治和预防应从其刑事立法始然。其立法机理,表现于符合对向犯的单向对合关系;其立法缺陷表现为一般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法律用语的含糊,包括外延和内涵的模糊性;其立法完善应从“财物”法律范围的扩大、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两个方面入手,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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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罪 立法机理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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