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尽管围绕齐玉苓案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于对宪法典相关内容的分析,我们认为,宪法应该具有直接适用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迪;立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深刻反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权力中自然地蕴涵了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内容,但在齐案的批复中最高法院并未“挖掘” 出“隐含”于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认为,适合“挖掘”司法审查权的案件应是公法案件,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最终会产生一种建立、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