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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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韶华,樊鸿雁.论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J].法商研究,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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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韶华 樊鸿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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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61
(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61(樊鸿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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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机会丧失理论,在加害人的行为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时,这种机会丧失本身应作为损害赔偿的客体得到法律的救济。于此情形,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证明加害行为与机会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则需权衡受害人丧失的机会的价值。该理论对我国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机会损失的特点决定了机会丧失理论不能无限制地适用,否则会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扩张,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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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会丧失 法益 因果关系 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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