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久前,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职务犯罪”做了规范, 明确界定, “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2004年 12月 31日《新京报》)。以前, “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混用的现象不但在许多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 就是在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文书中也较常见, 常常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如, 在 2004年媒体报道王怀忠案件时引用了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的这样一段文字: “更为恶劣的是, 王怀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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