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承担该批货物的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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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胜奎.承运人应承担该批货物的实际损失[J].人民司法,1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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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胜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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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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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逾期到达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对货物运输的损失赔偿和逾期到达的违约责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因逾期到达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范围,是审判实践中,应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问题。现就具体案例,谈点粗浅的认识。 吉林省大安县叉干乡人民政府,于1984年新辟水田40亩,从汪清县种籽公司购置了“石狩”稻种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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