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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的完善
作者姓名:路刚  田婷婷
作者单位:广州军区广西军事法院,广西,南宁,53000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530004
摘    要:行政程序义务的独立客观存在,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应履行性和应受强制性,决定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实现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

关 键 词:行政程序违法  责任实现形式  完善
文章编号:1008-8628(2006)03-0097-04
修稿时间: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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