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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
引用本文:谈大正.生命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1):115-118.
作者姓名:谈大正
作者单位:上海建桥学院,上海,201319
摘    要:生命法有别于公法(第一法域)和私法(第二法域),是具有公私法融合性质的社会法(第三法域)。作为社会法的生命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追求社会的公平、和谐。生命法的立法原则是:1.周全地体现各种利益主体要求的协调平衡的原则;2.既保护和尊重人权又保障科学研究基本自由的原则;3.有效保护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多承担义务的原则;4.受验者、受手术者知情同意和相关人利益共享原则;5.充分尊重科学规律、谨慎周到的原则。

关 键 词:生命法  价值取向  立法原则
文章编号:1008-4525(2008)01-115-04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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