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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认定
作者姓名:焦玉珍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在竞买人相互约定应价、买受人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仅以最高应价高于评估价为由,认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显属错误。基于竞得标的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参与恶意串通竞买人的免责事由。

关 键 词:民事法律关系  竞买人  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  汉阴  串通  拍卖法  违法行为  房地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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