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电子邮件证据公证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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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力. 保全电子邮件证据公证的探讨[J]. 中国司法, 2005, 0(2): 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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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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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公证处,广州,5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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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电子邮件能否做为证据电子邮件是通过通信网络邮寄的函件,是人们使用国际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换的途径之一。由于它能在极短的时间内, 以很低廉的价格迅速传递大量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数据信息,因此已成为人们相互之间信息传递和计算机之间资源传递的重要途径。目前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广泛接受;我国《合同法》也已经将电子邮件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可见,在涉及电子邮件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 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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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提交 公证 《合同法》 法庭 保全 举证 当事人 必然 现实 可能性 |
Probe into the Notarization of Conserved E-mail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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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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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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