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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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迎花. 也论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8(1): 9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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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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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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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为法律过程中的语言现象。法律过程中的所有具有法律特点和法律意义的语言现象都应该归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畴之内 ,并采用描述性和调研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只有从描述性和调研性相结合的角度来构建法律语言学 ,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具有法律语言学自身特点的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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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研究对象 法律 语言 描述性研先 调研性研究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3)01-0091-05 |
修稿时间: | 2002-09-02 |
On Forensic Linguist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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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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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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