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创新的信义义务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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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甘培忠,雷驰.对金融创新的信义义务法律规制[J].法学,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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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甘培忠 雷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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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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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法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前者主要是指证券监管,而后者则是指证券私人诉讼。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证券质量本身并不受重视。面对此次美国次贷危机,证券监管的制度缺陷显露无遗:事前即使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无人能够预期金融创新的后果,信息披露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通过以信义义务为基本规范的证券诉讼,可以追究实施创新的公司管理者对不当创新失败的责任。这种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信义义务本身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可以很好地协调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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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创新 证券诉讼 信义义务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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