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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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迁.转让QQ号码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兼评“腾讯公司诉王友金、淘宝公司案”[J].法学,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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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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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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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研究》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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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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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让QQ号码 著作权法上的“使用” “临时复制” 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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