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引言大约于上世纪中叶,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发展,欧美许多发达国家逐渐开始通过专门立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调整。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德国,则于1951年颁布了《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简称《住宅所有权法典》。[1]由于该法典特别强调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允许为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而在实践中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模式,所以历经50多年该法典很少被修改过。不过,进入本世纪后德国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为此德国于2006年对该法典作了较大的修改,在2006年12月14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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