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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摘    要:正职工提问:张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到美天便利超市工作,双方于次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试用期为一个月,其工作岗位为采购部主管,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2400元(含税),转正后为每月3000元(含税)。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护商业秘密合同书》《竞业禁止合同书》。其中《竞业禁止合同书》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4个月内,在全国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用人单位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或者受雇于从事与用人单位同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上述24个月内,用人单位同意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备最新的工作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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