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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未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按旷工处理劳动者,违法!
摘    要:正职工提问:袁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袁某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袁某主张其实际工作地点在长沙,某科技公司主张袁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去长沙是长期出差工作状态。根据证人徐某的陈述,袁某至迟在2018年下半年就开始在长沙工作,只是报告、述职时需要回北京。由此可见,袁某的绝大部分时间都在长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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