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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即程序”
引用本文:肖凤城.再论“法即程序”[J].行政法学研究,2001(3):49-56.
作者姓名:肖凤城
作者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北京,100038
摘    要:程序首先应划分为自然程序和社会程序 ,而社会程序并非是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顺序、方式、步骤和过程。这种通常的定义忽略了程序的主观性、相关性和规定性。考虑到程序的上述特性 ,在社会生活领域 ,程序是指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关系的规则。与此相关 ,实体则指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

关 键 词:利益相关者  行为关系  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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