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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机制的科学建构
摘 要:
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标志着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设区的市政府做好立法工作必须深入贯彻立法法精神,正确把握立法方向,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通过构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各方民主参与的协商机制、专家参与的论证机制等,确保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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