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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
引用本文:周兰全,于立洋.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J].行政与法,1999(6).
作者姓名:周兰全  于立洋
作者单位: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重实体法,国程序法”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大顽疾,如何解决这一顽疾,也是目前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1998年虽然最高检以“注重程序法”搞了一次执法思想大讨论,并相应出合了一系列措施,使情况有所好转,但在我们的B常诉讼活动中,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司法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和程序法本身尚不够完善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法的个人或司法机关是否应受到相应的制裁,法津尚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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