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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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芳,尚进.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缺陷[J].当代法学,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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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芳 尚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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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公安厅!邮编0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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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有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英美法系中关于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按不必自我归罪法则享有沉默权,体现着诉讼价值观的差异,反映着诉讼利益冲突的协调与统一状况。一、刑事沉默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刑事沉默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的审理。当时的被审理人员即开始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1637年发生的约翰·利尔伯恩被控印刷煽动书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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