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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冷思考
作者姓名:李春斌  王自荣  于杰兰
作者单位:李春斌(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王自荣(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于杰兰(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设立"见死不救罪"存在着种种不足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立论依据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会增加公民的义务、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对人权的漠视、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关 键 词:法律和道德  "  见死不救罪"    法治
文章编号:1009-7759(2005)02-0103-02
修稿时间:200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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