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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贯彻本院1957年1月12日所发"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剂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多余和不足时,应按下述原则平衡调剂:1.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工人技术学校和工人技术训练班的学员以及生产中培训的学徒,和某些特殊工种的工人由中央各部负责,在尽量避免远距离调动的原则下,于本系统内部进行平衡调剂。2.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三级和三级以下的工人,以及地方企业的工人、学徒等,都由地方负责进行平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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