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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理性与价值建筑现代法制
引用本文:葛洪义.高扬理性与价值建筑现代法制[J].法学,1994(12).
作者姓名:葛洪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人要有精神、法更要有精神,否则就六神无主无所是从。精神便是灵魂,法的精神就是使法能够站立起来、走进大众生活的法律之魂。法的精神是一种意识,正是因为她是一种意识,所以她才有永远都超越于现实的张力。以往,有的思想家有意无意地低估精神的力量,强调物质变精神,却看不到精神也可以变物质。伟大的实践总是在更为伟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历史上每一次法律革命,都不仅仅是制度的革命,而更是思想的革命,思想的革命表现出了更为彻底的不妥协性,没有这种不妥协性和必要的理论偏执,就不可能产生激扬时代的法律变革。 诚然,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市场经济实践的进行为建筑现代法制创造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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