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业企业法》贯彻艰难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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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企业没有真正摆脱其附属地位政企分开是《企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政府主管工业企业的部门职能要与企业职能相分离.政府及主管部门作为企业财产全民所有的代表者,只能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少量行政的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变微观控制为宏观调节;实行目标管理而不是过程管理.企业在不改变企业财产全民所有的条件下,对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挥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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