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子女××由××抚养”表述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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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海柱 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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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关海柱),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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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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