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向辩护律师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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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明鑫.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向辩护律师送达[J].中国司法,2000(5):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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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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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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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起诉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送达 辩护律师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 提起公诉 应当 申诉 内向 公开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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