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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向辩护律师送达
引用本文:雷明鑫.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向辩护律师送达[J].中国司法,2000(5):38-39.
作者姓名:雷明鑫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关 键 词:不起诉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送达  辩护律师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  提起公诉  应当  申诉  内向  公开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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