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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姓名:王倩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0092
基金项目:本文是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基金课题“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研究”(课题编号:daz1201ky04)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13CFX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特别弱势的雇员,另一类是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相应地,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实现了两个层面上的功能,对于第一类雇员基于其特别弱势的地位而保护其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第二类雇员则是通过对其成员的保护促进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正常运转。德国特殊解雇保护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限制解除的事由,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者企业关闭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前必须获得主管机关或者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相比之下,我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也单一。目前在我国工会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的是增强对职工集体利益代表比如工会委员的保护。

关 键 词:德国  特殊解雇保护  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  工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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