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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新刑法第90条与立法法第66条之冲突的解决
引用本文:杨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新刑法第90条与立法法第66条之冲突的解决[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108-110.
作者姓名:杨凯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摘    要:新刑法第90条与立法法第66条都是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的规定,但在主体、立法方式、生效或者施行的法定程序、法律表现形式四个方面存在差异。比较而言,立法法第66条在法律语言、立法技术、法律规定上都优于新刑法第90条。因此,在立法法施行后,特别是今后,应适用立法法第66条,不能再适用新刑法第90条。

关 键 词:新刑法第90条  立法法第66条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刑法  协调  立法冲突  解决
修稿时间:2002年5月14日

Legislation Election in Assorting Customs and Practice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with Pe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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