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赔偿”与“赏恤”——从清末扬州教案的审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之不同
作者姓名:乔飞
作者单位:河南中医学院人文学院
摘    要:清末扬州教案的处理中,英方要求清政府对其传教士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中方视给予英方的经济补偿为"赏恤"。对经济补偿这一法律行为的理解不同,反映了中西法律文化之不同。"赏恤"是基于在上者对在下者的恩赐与怜悯,反映了专制体制下的官民关系;"赔偿"则是基于平等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是行使法律义务的表现,反映了法治社会中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冲突  赏恤  赔偿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