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应区别对待 |
| |
作者姓名: | 韩敏 华泽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信阳县法院 |
| |
摘 要: |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审判程序。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如果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期满后,支付令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它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有效地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省了时间和财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督促程序中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支付令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的不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