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胸脯上刺字,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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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国强.在女方胸脯上刺字,应定何罪?[J].法学,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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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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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系某乡村民,1983年被安排在乡林业基地从事护林工作。李在工作中结识了未婚女青年徐×,见徐长得漂亮,在一个多月里写了六封求爱信。徐对李无好感,当面将信退还。李遭拒绝后,心怀不满。一天深夜,趁徐熟睡之机,李点燃一颗响炮,丢进徐的宿舍,企图以恐吓手段迫使徐与自己恋爱,徐未予理睬。李又写了一封恐吓信,声称“如不同意谈恋爱,我就要杀你家五口人”,徐将信交给了林场领导,场领导对李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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