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追究党政系统中生态环境事务实际决策责任、政治领导责任,即"党政同责"。但将其与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相对照后,可以看出其主要效果在于问责事项上的"同"效,在责任力度、追责顺序、程度机制上尚有诸多需与现行制度体系协调之处。因此,应当将规制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法规、党政干部职责与纪律规范视为一个整体,审视党政同责在其中的地位及由此决定的制度逻辑,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和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基本规律,形成党政同责的科学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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