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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以“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为中心的分析
引用本文:梁丹妮.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以“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为中心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2(2):98-103.
作者姓名:梁丹妮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C820064)
摘    要:外国投资者援引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适用第三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个案仲裁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及争议解决事项的问题看法不一,而理论界亦存在激烈争论,并直接导致新近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定。近期我国首次被外国投资者诉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必将是我国应对的首个重大问题。我国未来缔约实践中应当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国际投资条约  最惠国待遇条款  适用范围  “伊佳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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