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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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潇恬.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J].台声,2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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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潇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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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经济信息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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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及关系的阐述,联系实际指明该原则在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应该将互相配合原则予以废除,把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重新加以界定,真正确立法院的中立地位、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逐渐弱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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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立地位 非司法化 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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