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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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元捷. 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J]. 法学论坛, 2016, 0(2): 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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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元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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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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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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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可将适合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以达到繁筒分流的目标.对此程序转化的具体建构应舍弃诉讼终结模式和诉讼中止模式,而应采纳两线并行模式,即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向被告一并发出起诉状副本和支付令,之后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同时扮演着支付令的异议期间,而法院根据被告的不同反馈作不同处理:若支付令生效,则程序在总体上终结;若支付令不生效,则诉讼程序继续按其原有轨迹推进.如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流程模块上的交集,可实现既无缺漏、也无重复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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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 两线并行模式 支付令 |
The Two-line Pattern o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ommon Procedure to Supervisory Procee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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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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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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