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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
引用本文:欧元捷. 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J]. 法学论坛, 2016, 0(2): 45-51
作者姓名:欧元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X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可将适合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以达到繁筒分流的目标.对此程序转化的具体建构应舍弃诉讼终结模式和诉讼中止模式,而应采纳两线并行模式,即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向被告一并发出起诉状副本和支付令,之后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同时扮演着支付令的异议期间,而法院根据被告的不同反馈作不同处理:若支付令生效,则程序在总体上终结;若支付令不生效,则诉讼程序继续按其原有轨迹推进.如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流程模块上的交集,可实现既无缺漏、也无重复的最优配置.

关 键 词: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  两线并行模式  支付令

The Two-line Pattern o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ommon Procedure to Supervisory Proceed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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