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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引用本文:徐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J].法学论坛,2016(2):152-160.
作者姓名:徐彰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把握互联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14ZD003)暨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培养资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关 键 词:盗窃罪  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凭证  财物  物权法定

The Consideration about Online Virtual Assets Theft not Constituting Larceny in the Angle of Criminal and Civi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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