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的行为是抢劫还是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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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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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12月7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携带铁棒潜入吴家行窃,翻箱倒柜一无所获。此时,吴某突然起床上厕所,宋某便躲入厕所旁空屋内,后来宋某怕吴某发现自己的行踪,便冲入厕所用铁棒猛击吴某头部。吴忍痛与宋搏斗并高喊捉贼,吴的爱人及邻居闻讯赶来,将宋某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吴某构成轻伤。此案应如何定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持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宋某之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现由是:宋某夜深人静之时人室盗窃,作案中遇吴某起床上厕所,怕罪行败露而行凶伤吴,符合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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