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先予执行作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程序性的裁定,与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给付制度的性质基本相似,两者都是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利益为目的,解脱陷于生产、生活困境之中的原告,并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先予执行与先行给付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扩大了先行给付的范围。先行给付是试行民诉法规定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生活方面的问题而设立的,仅局限于财物的给付之诉。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责令被告给付一定的财物。而先予执行,除了在财物给付内容上增加了医疗费用外,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解决一些企业法人的急需,还包括因“情况紧急”可以先予执行的一定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