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仲裁工作地方行业管理模式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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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添贵,罗纪锋. 启动仲裁工作地方行业管理模式的探讨[J]. 中国司法, 2004, 0(3): 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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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添贵 罗纪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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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司法厅巡视员 2. 广东省司法厅法规处副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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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仲裁法》规定,我国的仲裁工作管理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业协会的宏观和中观的自律性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微观自律性管理,审判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但目前这种管理模式并不健全,或缺位、或越位,已成为阻碍仲裁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主要探讨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建立仲裁工作地方行业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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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工作 行业管理 《仲裁法》 仲裁委员会 仲裁制度 |
Discussion on stimulating the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ve mode on arbitration work at the local lev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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