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渡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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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大渡口府文[2002]8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重庆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一、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大渡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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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 法制 行政处罚 试点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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