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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构想
作者姓名:
阎涛
作者单位: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 键 词:
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检察工作
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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