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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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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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于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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