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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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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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伟(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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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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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 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 主犯 |
文章编号: | 53-1143(2008)02-0098-06 |
修稿时间: | 2007-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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