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作者姓名:刘伟
作者单位:刘伟(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摘    要: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  主犯
文章编号:53-1143(2008)02-0098-06
修稿时间:2007-12-03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