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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内涵
引用本文:秦月岩,刘念,沈子华.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内涵[J].人大研究,2024(3):18-27.
作者姓名:秦月岩  刘念  沈子华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增加的“区域协同立法”是跨区域合作立法的依据,是从“政府立法协作”“人大协同立法”到“区域协同立法”动态变化中的经验总结。区域协同立法相对地方单个立法,既有地方横向立法的空间改变,也有立法主体、立法事项以及实施范围的授权疆域改变,形成多样化的地方法规体系。基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阐释,从“备案审查“”法规清理”两方面进行宪法监督,从“共同治理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协同立法事项进行双重限制。

关 键 词:区域协同立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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