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客体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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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硕.隐私权客体的界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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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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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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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确隐私权的客体是完善隐私权理论的基础,也是探寻隐私权保护的第一要务。但立法规范的匮乏、理论研究的欠缺使人们对"隐私"一词莫衷一是。实际上,隐私的本质是信息,私人空间、私人领域等均属信息的载体,其蕴含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隐私具有私人性,但当私人信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被公共利益吸收,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因此,公务员财产、犯罪记录等信息并非隐私。此外,隐私具有秘密性,不愿为人所知的私人信息始得成为隐私权的客体,但何种信息具有秘密性,却具有主观性,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对此应采用善良风俗和法益衡量的标准,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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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私权的客体 信息 私人性 秘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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