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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行为的《刑法》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引用本文:王扬,逄晓枫.制售假药行为的《刑法》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2-77.
作者姓名:王扬  逄晓枫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简称制售假药罪)做了修改,其立法模式由原来的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入罪门槛儿由此降低,这符合民生社会对药品安全的现实诉求。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适用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为一种法条竞合关系,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此外,该罪修改后的罚金刑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关 键 词:制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  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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