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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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永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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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制建设三十年基本估计——处于初级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具备了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先决条件。中共中央及时颁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根据《共同纲领》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惩治贪污条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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