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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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忠国,冯辉.论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积极意义[J].求实,2004(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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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忠国 冯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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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长春130062
(胡忠国),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白山134300(冯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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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规定 :一切证据均需查证属实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或判断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从实质意义上说 ,鉴定结论同证人证言一样 ,同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的可靠性易受到诸多社会、自然因素的影响 ,因此 ,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即能够保障诉讼双方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又能保障法官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对其鉴定结论加以采信的决心。同时又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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